徐家良
国企老板因严重不负责任而造成企业破产的今后可能要坐牢。这是10月25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副主任委员顾昂然在向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作关于刑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时透露出的信息。 据了解,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168条是这样规定的:“国有公司、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,徇私舞弊,造成国有公司、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,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,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”。刑法规定只是由于“徇私舞弊”而造成国企破产或严重亏损才负刑事责任。而本次提交的刑法修正案草案第168条修改为:“国有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,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,造成国有公司、企业破产或者给本单位造成严重损害,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,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,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。”“国有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,徇私舞弊,犯前款罪的,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。” 权威人士指出,如果上述规定能够获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,将是我国刑法惩治犯罪的一个突破。